審車過期允許多長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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