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右轉,紅燈右轉算闖紅燈:1。處罰依據(jù)是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行為,依據(jù)是代碼為1625的機動車不通過交通信號燈;2.《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90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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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3.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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