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在記分周的最后一天扣12分,但最后一天的扣分可能會計入下一個記分周: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以此類推。駕駛證的清零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系統每年在發證日期自動清零。從駕駛證的“首次領證日期”開始,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以此類推。2.如果駕駛證首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1月1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0年5月1日0時至2011年5月1日24時;3.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錄的分數低于12分,記分系統將從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記錄的分數(繳納罰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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