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有扣分記錄可以換發。駕駛證被扣不滿12分的,可以換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關于修改第:號決定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十年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交通違法行為已被處理,可以正常換證。本記分周期達到12分的申請人,應先參加滿分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后,再申請續分。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需要同時驗證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申請人未受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申請人的身體狀況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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