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有四個條件: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取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其他報廢規定如下:5家用車,7座SUV。非營運微型車和微型車沒有使用年限。正常行駛
里程(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小型和微型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車為10年,大型出租車為12年。除上述車輛外,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