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提檔超過30天未上戶不會退檔,提檔超過時間未上牌可以直接去上牌或者繼續申請臨時牌照,每個地方的車管所規定不一樣,車輛管理所將機動車檔案交給機動車現所有人,由機動車現所有人持機動車檔案等材料到其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辦理轉入登記,因此,超過了30日的時間未辦理轉入登記,機動車檔案不會退回,仍然在現所有人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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