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加調解的人須事先準備如下幾種證明材料:1、受傷者身份證、戶口本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門診病歷本;4、醫院院病歷;5、醫療費發票、后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6、關于體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交稅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7、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9、關于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10、司法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11、由死者戶口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養關系證明;12、車輛維修發票、定損單據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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