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對交通肇事逃
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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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為認定的一些方法如下:1、理論方法。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導致交通事故,為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或救助義務,實施了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2、實踐方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后,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沒有報警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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