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前或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各方當事人有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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