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中調解書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一樣。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當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擔的責任及處理所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屬民事合同行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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