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死亡,按如下方式處理: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給付的死亡補償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也就是說得先由交管部門處理完交通事故,才能辦理上面提到的工傷死亡補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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