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車齡的車每年檢查兩次。汽車年檢具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免檢6年,每兩年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每年檢驗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汽車的檢驗時間可以提前3個月,也可以推遲1個月,如果延誤2個月,司機將被罰款和扣分。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年審、年審不合格、被保險車輛無有效行駛證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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