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黃燈亮時,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紅綠燈路口黃燈亮了,能夠在黃燈亮時全車過了停止線的,是可以繼續通行,否則不能繼續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時,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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