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1、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駕駛機動車關于燈光的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總結:規范、守法的駕駛行為至關重要,需要正確的變更車道,先認真觀察,隨后開啟轉向燈,在可以變道的標線處盡快完成變道,禁止標線是安全和危險的分界線,請勿圖一時快或疏忽大意,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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