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有兩種情況導致: 1、是機動車駕駛證存在著違章違法行為,罰款沒有繳清。 2、記分達到12分以上,滿12分后,記分不會自動清零,必須要參加學習后通過考試才可以清零。 如果以上都不是,也可能是在網上查詢的數據未及時更新的緣故,以交警隊查詢為準。 駕駛證記分是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記分周期為一個審驗期,一個周期被記12分,該駕駛人就失去駕駛資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駕駛資格。 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為一個積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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