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彎路段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 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交通法規關于超速的更多資料如下: 1、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一次性扣12分。 2、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速度。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超速行駛的危害有: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影響駕駛人及時、準確地操作;會使駕駛人的思維判斷失誤;給注意力轉移帶來困難;對速度的判斷能力下降;減弱了駕駛人對空間的認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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