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考試不需要司機賠償車損,賠償責任需要駕駛培訓機構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在培訓期間發生機動車駕駛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駕駛員應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應予支持。駕駛技能培訓過程中,教練車損壞的,學員無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或其他責任,損失要求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而且一般駕培機構的教練車都是會上保險的。如果有損壞,保險公司可以直接理賠。雖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學員不必承擔教練車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排除部分駕駛培訓機構會強制學員承擔。這時候學生可以向交管局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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