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車輛(不含公交車),市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1:0. 6 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車輛銷售價格的 60%;對非財政投資的公交運營企業購買的新能源公交車,參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由市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按照 1:1 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車輛銷售價格的 60%;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市級財政配套補貼。使用環節同樣享受補貼,對個人和企業購買使用及用于出租和公共租賃的新能源乘用車,市財政給予車輛使用環節補貼,主要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充電設施建設安裝費等方面。補貼標準為純電動乘用車 1 萬元 / 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續航里程 ≥50 公里)0.5 萬元 / 輛。出租車更新時使用新能源車輛還可享受專項補貼。《細則》鼓勵出租車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巡游出租車時使用純電動汽車 , 對巡游出租車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車輛時使用純電動汽車的 , 除享受純電動乘用車購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 , 市財政另外給予 3 萬元 / 輛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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