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最多只能扣12分。超過12分或24分的,要求駕駛人參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試。駕駛人考試合格的,駕駛證將被退回,分數清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出具強制措施證明,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地交管部門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消除分數,交回機動車駕駛證;
考砸了,再參加學習,再考。拒絕參加學習、不參加考試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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