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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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下罰款: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一年一次。
相關部門繼續推進新車6年內免檢、跨省異地檢驗、電子檢驗標志、貨車“三檢合一”等多輪車檢制度改革。在保證車輛安全環保性能的同時,不斷提升車輛檢測服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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