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拼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罰是:行為人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并強制報廢。此外,對駕駛員處以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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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第一百條
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當于銷售額的罰款。機動車輛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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