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五種非營運機動車六年內免檢,但在這六年內仍需每兩年辦理一次年檢和環保標志。六年至十年每兩年檢驗一次,十年以上的汽車需要每年檢驗一次,十五年以上的汽車需要每半年檢驗一次,五年以內的五類營運機動車需要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一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汽車在車管所登記,取得正式車牌后,必須按規定進行年檢。汽車年檢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汽車可以提前3個月檢驗,也可以延遲1個月檢驗。用戶延誤檢驗2個月,司機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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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扣3分。車輛延誤一年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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