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營運車輛的,處二百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機動車。駕駛車輛需要駕駛證、貨車駕駛員資格證、車輛操作證。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無相應從業資格證在道路上駕駛客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營車輛介紹:
營運車輛指報告期末經主管機關批準可參與營運的車輛。包括技術完好、在修、待修、長期停用、未經上級批準報廢的車輛。但不包括企業的非營運車輛(如高架車、油罐車、貨車等特種車輛)和借用的客運車輛。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