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起,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等于應稅價值稅率(低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低應稅價值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應稅價值征收)。等于應稅價值中增值稅的稅前金額,增值稅稅率為17%。
注意購置稅:
一、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要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退貨證明辦理退稅。辦理退稅時,必須交回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無法退回車輛完稅證明原件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生產廠家因質量問題需要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以憑生產廠家的更換證明和更換新車的發票更換車輛購置稅。
并交回原車購稅完稅憑證原件。無法交回原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計稅價值與原車計稅價值相等時,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
新車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計稅價格時,應當按照差額納稅或者退稅。
3.已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者車輛識別號因被盜或者其他原因被涂改、毀損的,憑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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