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座車坐不下5個人,超載。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內的,罰款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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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100元,記6分。普通四座車,超載一人,達到超載20%的標準,將面臨一次性扣6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以下是相關介紹:
1.公路客車:載客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但按規定免費的兒童除外。在乘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規定免票的兒童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乘客人數的10%。
2.私家車:超載沒有明確的孩子問題。汽車、公交車超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該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后不改的,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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