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15年后報廢的要求已被取消。2000年開始實施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私家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但2017年最新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設使用年限。
汽車報廢標準:
1.小型汽車: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車輛報廢是指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由汽車座位數和使用期限規定的安全檢查制度。私家車15年后沒有強制報廢。超過15年后,每年必須檢查兩次。如果檢驗不合格,將被強制報廢。
2.大型汽車:9座以下非營運客車9座,含轎車,含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需要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定期檢驗兩次;旅游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滿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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