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忘記換了,過期不能駕駛機動車。同時規定,超過1年未換發的,交管部門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兩年的,經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如果已經注銷兩年以上,需要重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十年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按照規定,駕駛證到期前90天內可以換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9條規定:駕駛證到期后,駕駛屬于無證駕駛或者視為無證駕駛。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對造成人員傷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是駕照換證材料的具體說明: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需要我簽名;機動車駕駛證和車主本人的相關證明;
2.身份證明:申請人不能到場的,需提交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字的申請表,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身體狀況證明: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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