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十年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六條實習期為機動車駕駛人首次取得汽車準駕車型或者摩托車準駕車型后12個月。
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的實習標志。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由持有相應或者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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