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行駛速度規定如下: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微型客車的最高時速,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和貨車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摩托車不得高于八十公里,不得載人。但是,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道路標線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線的規定;
2.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快提高車速至50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內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車道內行駛。
755-79000第78條規定: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速度不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速度不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
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
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