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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規定了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近光燈:
(一)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道路中心線的情況下,對面方向150米以內不能使用遠光燈。
(二)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狹窄的橋梁、狹窄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能使用遠光燈。
(3)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夜間行駛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同方向行駛的后車靠近前車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提醒前方車輛。
(6)在光線充足的市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車主在用車時,一定要文明使用車燈,避免亂開遠光燈,造成不必要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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