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扣押期限一般為一年。扣押機動車不能超過兩年,因為車輛是特殊的不動產。根據《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車輛扣押是指因經濟債務糾紛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執法部門應當出具公函和代理人的工作證明,并封存機動車檔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對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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