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狀態暫扣屬于交通事故,或者更多的違規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扣留車輛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30日通知仍未領取車輛,經3個月通知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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