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的有效期是三年。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在場地、道路上學習駕駛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駕駛學習證書。駕駛證有效期為三年,但有效期屆滿日不得超過申請年齡的上限。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在有效期內未完成考試的,已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作廢。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每科考試一次。如果考試不及格,可以補考。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報考人員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在十天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者駕駛證有效期內,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預約考試次數分別不得超過5次。如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