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路上遇到麻煩的人,要迅速移動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迅速報警。如下所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68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將車輛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及時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拖帶。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需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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