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申請補發。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一)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破損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屬于第一款第一項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申請材料為: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上一記分周期后,申請人一年內未提交體檢證明,需及時提交縣或醫院出具的證明。
4.申請人的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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