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單位或個人應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通過搖號或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關于指標使用:取得小型客車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海南小型客車權屬管理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在當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下列車輛登記業務時,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轉移登記、共有人之間變更登記、遷入省內時變更登記、遷出省外后遷址登記(遷址后當天即遷的情形除外),以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營運小型客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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