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
但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少于11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1.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2.國家根據機動車使用狀況和安全技術、排放檢測情況,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3.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務、公安、環保、發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
4.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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