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不是幾年試一次,是可以換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注冊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摩托車駕駛員駕駛注意事項
1.兩輪摩托車只能載一名12歲以上的乘客。搬運貨物時,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1.5m,寬度離車把不得超過15cm,長度離身體不得超過20cm。車把兩側嚴禁懸掛物品,以免影響方向的穩定。
2.你應該在機動車道的右邊行駛。不準在寬度小于3.5米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和內街小巷騎行。
3.兩輪摩托車在沒有限速標志的道路上行駛時,城市道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公路不得超過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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