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事情是這樣的,去年交通大整治后,授權民警也可以處理一定范圍內的交通違法行為,并且分配了值勤任務,他們基本上以抓飛機為主,帶的是定額手撕票,可現場處罰飛機,收取罰金給予手撕票(財政收據);按規定,他們應在收錢前對違法者開具簡易程序的處罰決定書(手寫填表式多聯復寫的那種),這個簡易程序的處罰決定書與交警PDA打印的那種性質一樣,隨后收取罰金,給出收款收據(手撕票),其實嚴格來說,交警也有這玩意(手寫處罰決定書與手撕票),但因為有規定罰款多少以上應優先交到銀行,所以平時很少能看到交警當場收錢并給機動車手撕票(只有一個特例,就是外地過境車輛無法去銀行交款時,由被處罰人主動申請現場交錢,因為一般只能交到當地銀行,而過了銀行營業時間無法交款,也不能因為這個事情在當地多呆一天。。所以現場給錢完事。。);回到今天這事來,民警抓了樓主的機動車違法,但他們沒有PDA,所以道理上他應該開具處罰決定書(手寫的)給樓主,讓樓主去銀行交錢(也有銀行聯的),現場收錢么,也不是不可以,反正收據扯給你了,這錢他自己黑不掉的,回頭也得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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