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是非機動車嗎
從2012年9月1日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正式實施,新國標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監管修改,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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