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一中院認為,完美駕駛人楊志在案件受理之日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門部分吊銷或取消駕駛資格的處罰,應認定其仍具有駕駛資格,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表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綜合險》第五條第八款第六項所定義的拒絕賠償的前提是,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本案中,楊仍駕駛記滿12分的機動車的行為,應當以《實施條例》為界。但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實施條例》的劃定并不意味著楊丟失有效駕駛證的法律后果。此外,截至案件受理,楊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門部分吊銷或取消駕駛資格的處罰。因此,法院認定楊仍具有駕駛資格。楊仍駕駛被扣12分的機動車的行為,應屬于相關行政處理的范疇,不符合保險公司拒絕支付雙方事先約定的賠償金的前提。因此,根據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一中院認為,《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后,滿分駕駛人楊仍在駕駛機動車,應當分擔《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界限。執法人員解釋說,楊作為受過交通法規培訓的駕駛員,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罰款,說明他知道自己違章記了12分。雖然這個12點積分發生在《交通安全法》和《實施條例》實施之前,但是在《交通安全法》和《實施條例》實施之后,積分并沒有自動清零,楊的12點積分仍然處于連續狀態。因此,在實施《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后,楊駕駛機動車被記滿12分的行為已經進入共享《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時間范圍。法院認定,楊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間4次違反停車規定,被罰款20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2003年11月24日,他的違章記分達到了12分,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前,罰款已全部繳清。2005年3月17日,楊被通知參加相關研究。在此期間,楊的駕駛證并未被暫扣。2004年11月24日,
北京龍澤苑置業有限公司司機楊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主干道中關村橋西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與道路護欄發生接觸。認定交警司機楊負事故100%責任。為此,龍澤源公司花費3.2萬元用于車輛維修,并賠償北京共聯公路連接線有限公司路產損失1.12萬元。隨后,龍澤源公司向車輛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定楊某違法記分已達12分,以楊某駕駛證作廢為由拒絕理賠。故雙方訴至法院,龍澤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共計43200元。違章記分已達12分,駕駛員仍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正式駕照無效為由拒絕理賠。為此,做完美司機的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4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首例保險公司拒賠12分的駕駛人事故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駕駛人楊具備駕駛資格,責令保險公司賠償完美駕駛人公司車輛維修費用3.2萬元、道路護欄維修賠償金1.12萬元。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