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排放標準1號是歐盟系列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第四階段標準,于2008年開始實施。歐IV標準要求一氧化碳不超過1.0g/km(歐III標準為2.3g/km),碳氫化合物不超過0.1g/km(歐III標準為0.2g/km),氮氧化物不超過0.08g/km(歐III標準為0.15g/km),顆粒物不超過0.025g/km。通過對比歐與歐排放法規的具體規定,歐與歐之間的技術高度遠遠小于歐與歐之間。中國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借鑒了歐洲標準,2005年4月發布的第三、第四個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國和中國)與歐洲和歐洲標準相當。2008年1月1日,
北京已率先實施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與歐標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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