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燃機產品名稱和型號編制規則為便于內燃機的生產管理和使用,我國于2008年對內燃機產品名稱和型號編制方法進行了重新審核,頒布了國家標準GB/T725-2008 《內燃機產品名稱和型號編制規則》。內燃機的產品名稱是根據汽油機、柴油機、雙燃料發動機所使用的燃料來命名的。內燃機的形式應反映內燃機的主要結構特點和性能。內燃機的形式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排列順序和符號規定如下。第一部分:由制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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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編號或系列符號組成。部分編碼由制造商根據需要選擇1-3個字符顯示。第二部分:由氣缸號、氣缸結構模型符號、沖程模型符號和氣缸內徑符號組成。a)缸數用1~2位數字表示;b)氣缸配置型號符號如下表所示。c)筆畫樣式為4筆時,省略符號,用E表示2筆;d)缸膛的符號一般用缸膛數或缸膛數/沖程來表示,但也可用發動機的排量或功率來表示。那個單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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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是由制造商定制的。第三部分:由結構特征符號和使用特征符號組成。其符號分別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燃料符號請參考下表3。第四部分:區分符號。如果需要與系列產品不同,允許制造商選擇合適的符號表示。第3部分和第4部分可以用“-”分隔。下面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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