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最初起源于西方國家,原意是英美平衡法體系中的一種法律關系。它于1990年代從香港引入內地房地產市場。最早由深圳建設銀行在當地試行,后逐漸在內地流行起來。它在房地產領域頻繁出現,并在文本中被正式使用。其含義逐漸演變為“按揭貸款”,國內正式稱為“個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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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品房按揭貸款”。抵押買房是指抵押人將房地產的產權轉讓給抵押權人作為還款保證的行為。抵押人還清貸款后,受益人立即將涉案房屋的產權轉讓給抵押人。在此過程中,抵押人享有不動產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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