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車,當事者不停車,逃跑途中撞到人,誰的責任大?
當然是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與行人的責任,具體由交警認定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遇到警察查車時要必須停車配合警察工作,如果不聽指揮停車熄火出示有關證件的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將車輛扣押并將當事人帶回交警大隊處理。以上情況是當事人強制沖過警察查車防線,并逃跑所以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一力承擔,如果交警有用不當方法追當事人或截停車輛是方法不正確的交警部門將負責任,但是照以上看是當事人自己為了逃避交警的檢查而加大油門逃跑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這個應該和交警無關。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