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該走人行道還是機動車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x0d\x0a因此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故應走非機動車道。\x0d\x0a但是很多電動車屬于超標電動車,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理的規定》,電動車技術標準應符合以下4項(主要的):\x0d\x0a1.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x0d\x0a2.整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x0d\x0a3.電機額定連續功率不大于240瓦;\x0d\x0a4.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車功能。\x0d\x0a因此有一項不符合的,就屬于機動車范圍,可以走機動車道,但是必須登記和申領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