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車車輛年審新規定
三輪車車輛每年檢驗1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擴展資料
車輛年檢大改革,車主不用再跑車管所:
公安部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升交通管理服務便利化工作,并公布了簡捷快辦、網上通辦、就近可辦等20項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2018年9月1日以后,全面推行小型汽車、貨車和中型客車跨省異地檢驗,申請人可以直接在機動車登記地以外省份直接檢驗,申領檢驗合格標志,無需辦理委托檢驗手續。
6年內免檢的車輛,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驗證交強險后,直接申領免檢標志。無需往返車輛管理所,無需簽注行駛證,實現網上申請、郵寄送達。推行網上車檢服務,推動檢驗機構開通互聯網、手機APP、語音電話等“點對點”車檢預約服務,方便群眾“隨到隨檢”。
2018年7月底前,資料減免、一證即辦、自助快辦等8項便民服務類措施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等36個大城市率先落實,9月1日起,20項措施全面啟動推行。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