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收回的汽車輪胎,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繳.消費.稅,該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不得抵扣,用于繼續生產小汽車時,計入輪胎成本。受托加工方向委托方結算貨款時,開.增值稅.發票,受托方計算銷項稅入賬,交納增值稅。
3、委托加工環節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增值稅(受托方是個體工商(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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