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的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回收利用(一)資源回收利用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企業,應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實施《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針對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生產經營規模、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環境保護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標準,提出了要求。
取得合法的廢輪胎煉油項目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 廢輪胎的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萬噸。
到2020年,基本建立適合我國廢舊輪胎資源循環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政策體系和統計信息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規范的廢輪胎回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