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行車記錄儀是非常實用的汽車配件,還是十分有必要安裝的。它可以記錄車輛行車的過程,其錄制的視屏在發生事故時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交警或保險公司。
行車記錄儀的作用:
1、可記錄駕駛全過程,事故發生時可作證據提交有關部門;
2.自駕游時錄制的視頻可以作為紀念品。
安裝注意事項:
1.安裝位置合理,不遮擋駕駛員視線或分散駕駛員注意力,避免事故;
2.安裝時,應布線,不要隨意更改原車布線;
3.最好開車關機,避免長期使用造成車輛電池斷電。